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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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
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二)范围
(1)知识产权特点:①无形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⑤可复制性。
(2)按照wI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版权与著作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志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3)我国规定的范围确定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①商标专用权;②著作权;③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④专利权。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二、基本内容
(一)备案
(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①申请书及其内容。
②随附的文件、证据。
(3)海关的受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
海关总署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②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③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备案的时效。
①备案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
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②续展备案有效期: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5)备案的变更和撤消。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备案的情况有发生改变的,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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