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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公告[2001]14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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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海关关于下发<上海海关对报核员报关行为考核实施办法>(草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二00一年九月十五日起,报核员(临时报核员除外) 必须凭《报核员证》、《报核员条码卡》、《报核员考核证》“三证”办理加工贸易的合同备案和核销手续。对逾期未办理“三证”的报核员,海关将不再接受其合同备案和报核。
二、需申领《报核员考核证》的报核员请带好《报核员证》、《报核员条码卡》、身份证、一张一寸的彩照到陆家嘴西路153号西213室办理。(受理时间:九月十五日前为周一至周五,九月十五日后为每周二、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三、请有关人员相互转告,及时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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