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B.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C.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D.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E.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直属海关批准
海关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3)验收和运营
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符合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五项条件;
B.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C.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D.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帐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E.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F.消防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以投入运营,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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