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10 16:40:5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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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一、索赔
所谓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对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一)索赔的依据和期限
(1)索赔的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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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赔期限: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丧失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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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济的方法
所谓救济是指一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损害时,法律上给予受害方的补偿。
《公约》规定的救济方法主要有: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实际履行。
(1)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2)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照合同规定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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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救济方式:买方可要求降价;在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即违约金。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1)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2)不可抗力包括两种类型:
①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②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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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常的贸易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的或暂时的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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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应当将不可抗立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不可抗力的有关的证明文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外方大多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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