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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2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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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海关监管,提高通航效率,配合海关总署深化“两水两路”快速通关改革,广州海关决定在全关区范围内试行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中途监管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船舶中途监管新模式是广州海关以船舶和船员分类管理为基础,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公共数据信息平台等高科技手段,对在广州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实行快速通航和动态实时监控的管理新模式。应用新模式的小型船舶在正常情况下,可以直航通过大铲海关中途监管站。该模式的技术由广州海关与广东省南方通信集团公司合作开发,由“舱单提前申报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及“船舶和船员分类管理系统”三大核心模块构成。新模式的推广应用,为小型船舶及船务公司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现快速通航。

    (一)舱单提前申报系统,是由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平台、海关局域网共同构成,是小型船舶中途监管新模式的主模块。供航运企业在境外提前录入进境舱单数据,包括详细舱单、提单数据、船员名单、船名、目的港等,向海关申报。

     (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是通过在小型船舶上安装卫星定位仪及收发讯装置,配合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形、航道实际设定关境、有效申报区域以及从启运港到目的港之间符合逻辑的合理航线和航行区域的电子海图系统,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航行的全过程进行定位监控。对超出正常航行速度或航线区域的船只,系统自动报警。

    (三)直航是指在应用GPS和网上舱单预申报系统的基础上,小型船舶无需停泊大铲海关中途监管站办理手续,按广州海关设定的合理航道范围直接抵达目的港的优惠待遇。

    二、广州海关根据小型船舶的经营管理情况、进出境通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对在广州海关备案,来往于广州关区和香港、澳门之间,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设置A、B、C三个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三、小型船舶分类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A类管理及B类调整A类,C类调整B类的,由主管海关受理,但广州市旧城区的(即花都、番禺、黄埔区和从化、增城市除外)由新风办事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小型船舶分类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A类管理:

    (一)该船在6个月内(自航运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无应由船舶经营单位负法律责任的走私、违规记录,信誉良好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年航次达到50航次以上;

    (三)船舶经营单位、主要船员及船员集体在6个月内无走私和严重违规记录;

    (四)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Page]

    五、小型船舶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属航运公司加具推荐意见后提交主管海关,并随附下列文件(其中前三项均要求验核正本,留交复印件):

    (一)航运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

    (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三)《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四)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有关船舶上一年度的总航次和货运量等业务情况、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及自身经营管理等情况,最近半年来经常进出的港口。

    六、主管海关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评意见报小型船舶分类管理办公室。

    小型船舶分类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初评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初评意见;复核结果报分类管理委员会。

    分类管理委员会评定后,结果及时反馈主管海关,并下发本关区各业务部门执行。

    主管海关应在收到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航运公司。

    本条前四款同样适用于C类调整B类管理。

    七、有下列情形的,适用C类管理:

    (一)船舶经营单位、船员涉嫌走私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

    (二)6个月内发生船舶主要船员走私一次的;

    (三)6个月内发生船员集体走私一次或一个航次发生多人走私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八)项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五)6个月内舱单差错率在5%以上的;

    (六)在6个月的进出口运输经营活动中曾被航运主管部门作出影响其信誉评估的行政处罚的。 [Page]

    八、除A、C类以外的船舶,适用B类管理。除原适用C类管理的船舶外,B类管理不需申请。

    九、对各类船舶的管理措施:

    (一)对A类船舶实行信任管理

    1.停泊大铲中途监管锚地的,除当场发现走私、违规嫌疑情况外,大铲海关凭加盖“A类管理”标识的《海关监管簿》实行快速验放;

    2.主管海关设立专窗,优先办理船舶清结关手续。

    (二)对C类船舶实行重点管理,须停泊大铲海关办理中途监管手续,口岸海关作重点查验,必要时大铲海关也可作重点查验。

    (三)对B类船舶适用常规管理。

    十、应用了GPS和网上舱单预申报系统的小型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不同情况下享受直航待遇:

    (一)A类船舶,一般情况下,享受直航待遇。海关认为确需停航办理手续的,应报监控中心主任批准。

    (二)B类船舶,经大铲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享受直航待遇。未获大铲海关批准的,必须在中途监管锚地停航办理手续。

    (三)C类船舶,原则上必须在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要享受直航待遇的,必须逐航次向大铲海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直航。

    但有举报、情报的,均须停泊大铲中途监管站接受重点检查。

    十一、船舶或航运公司应指定配备有固定号码移动电话的专人负责与海关的联系,并在申请安装卫星定位仪时向海关备案。

    大铲海关在监控中心设立专门值班电话,电话号码对外公布,以便船舶负责人或航运公司遇到特殊情况时可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值班电话由监控中心每班次确定专人负责接听处理。

    十二、海关对小型船舶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一)A类船舶主要船员违规、船员集体违规、一个航次多人违规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八)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调整为B类管理;

    (二)A、B类船舶有本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船员涉嫌走私犯罪的,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之日起,该船舶调整为C类管理;

    (三)船舶因主要船员、船员集体或一个航次多人涉嫌走私犯罪调整为C类的,该船舶取消享受直航待遇6个月。

    小型船舶分类管理办公室根据前三项规定对船舶管理类别进行调整,调整后提请分类管理委员会开会确认,或会签各委员确认。

    十三、调整为下一管理类别的小型船舶,自调整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适用上一管理类别。

    十四、适用C类管理的小型船舶在6个月内无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B类管理。

    十五、航运公司新租用或新购买的船舶,先适用B类管理,营运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A类管理。

    十六、小型船舶分类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评定会议。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集。

    十七、年航次的计算包括单程没有载货的“空航次(吉船)”。

    小型船舶的主要船员是指船长、大副、业务员。上述人员变更的,应主动向主管海关备案。

    十八、小型船舶分类管理从年月日起施行。

    十九、若需进一步了解有关事项,可向主管海关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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