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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3年第6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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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我关实际情况,现就直接退运的货物的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直接退运范围

    (一)按照国家规定,由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二)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发货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确属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及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5.其他原因需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三)已正式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由于上述原因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二条  直接退运的申请

    (一)直接退运申请一般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起三个月内,由货物收、发货人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正式申请。直接退运申请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根据署法〔1997〕627号文,属于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书面申明无法提供许可证件,要求退运的,经海关核实退运理由充分合理,可准予退运。超过14天的,按无证到货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Page]

    (三)属于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可允许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申请直接退运。

    第三条  直接退运单证

    (一)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应提供已申报货物的原报关单、申请退运企业的书面报告、舱单复印件或进境货物汽车载货清单复印件、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资料。

    (二)属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原因申请直接退运的,须提供发货人及承运部门的书面证明。

    (三)以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理由申请直接退运的,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提供银行证明正本、合同正本、收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

    (四)对已送化验部门进行鉴定的,须提供鉴定结果及化验部门意见。

    第四条  经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原则上退运出境口岸、运输方式、路线应与进境时相同,特殊情况除外。

    该公告从2003年 5月1 日起执行。

    联系部门:广州海关监管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沿江西路29号

    邮政编码:510130

    联系电话:020-81102620,81102623

    查询网址:广州关贸信息网(http://www.gcedi.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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