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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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我关实际情况,现就直接退运的货物的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直接退运范围
(一)按照国家规定,由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二)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发货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确属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及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5.其他原因需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三)已正式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由于上述原因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二条 直接退运的申请
(一)直接退运申请一般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起三个月内,由货物收、发货人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正式申请。直接退运申请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根据署法〔1997〕627号文,属于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书面申明无法提供许可证件,要求退运的,经海关核实退运理由充分合理,可准予退运。超过14天的,按无证到货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Page]
(三)属于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可允许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申请直接退运。
第三条 直接退运单证
(一)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应提供已申报货物的原报关单、申请退运企业的书面报告、舱单复印件或进境货物汽车载货清单复印件、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资料。
(二)属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原因申请直接退运的,须提供发货人及承运部门的书面证明。
(三)以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理由申请直接退运的,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提供银行证明正本、合同正本、收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
(四)对已送化验部门进行鉴定的,须提供鉴定结果及化验部门意见。
第四条 经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原则上退运出境口岸、运输方式、路线应与进境时相同,特殊情况除外。
该公告从2003年 5月1 日起执行。
联系部门:广州海关监管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沿江西路29号
邮政编码:510130
联系电话:020-81102620,81102623
查询网址:广州关贸信息网(http://www.gcedi.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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