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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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关区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南宁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南宁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管理办法》(附件1)和《南宁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外发加工及模具外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在南宁关区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南宁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管理办法》
附件1 南宁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进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卡口是指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设置的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用于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人员进出加工区的专用通道。卡口按进出区分别设置货车通道、客车通道和人员通道。
第三条 海关在卡口设专人值班,负责区内企业进出境货物、区内企业国内采购货物、物品的核查、登记、验放;指导加工区协管队员做好客运车辆和进出区人员的管理,实行对加工区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海关驻出口加工区办事机构负责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的管理。
第五条 在卡口值班的海关管理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单证,并对进出加工区卡口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核查、验放。
第一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六条 进出加工区载客办公车辆和其他车辆的管理:
(一)区内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企业载客、载运生活用品、生活垃圾等的车辆应凭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一般通行证》,经卡口进出加工区。《一般通行证》为绿色,有效期为一年。
(二)驻区行政机关领导、企业领导车辆应凭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特别通行证》进出加工区。《特别通行证》为红色,有效期一年。
(三)区内建筑施工车辆,属固定长时间进出的经施工单位申请,凭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施工专用通行证》进出加工区。《施工专用通行证》为黄色,有效期半年。属临时进出的,可直接在卡口办理登记放行。
(四)非区内企业办公车辆临时来访(含对区内设施作维修的车辆)应凭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临时通行证》进出加工区。《临时通行证》为白色,有效期为当日;
第七条 进出加工区载货运输车辆的管理:
(一)区内或区外专营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需从事承运加工区进出境直通式监管货物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加工区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专用的《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登记本》或《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登记本”和“通行证”)后方可专门运载进出境货物进出加工区,并须在承运过程中,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并遵守海关相关规定。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的运输车辆和区内运输企业的车辆应核发《登记本》。对加工企业临时雇佣的区外其他运输企业车辆则须核发《通行证》。《登记本》和《通行证》样式由加工区主管海关设定和核发。 [Page]
(二)运载区内企业国内采购料件等非报关货物进出区载货运输车辆凭海关核发给企业的《进出加工区非报关货物登记本》(附表1)验核进出加工区。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供电供水抢修车等车辆可以直接进出加工区。
第九条 载客出租车辆禁止进入加工区。
第十条 载货运输工具应经卡口货车通道进出加工区,办公车辆应经卡口客车通道进出加工区。
第十一条 办公车辆禁止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加工区。特殊情况,需运输、携带货物、物品的,须经海关批准,并向海关卡口工作人员口头申报。
第十二条 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各类《通行证》均实行一证一车专用制,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如有过失损毁、遗失或被盗的,应向海关报告,并向管委会申请补办。
第二章 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
第十三条 加工区企业的进出境货物进出区时需填报《出口加工区进出境备案清单》;加工区企业非进出境货物进出区时,应填报《非报关货物进出区登记本》(附表1)。
第十四条 海关对进入加工区卡口货物、物品及载货车辆的管理:
(一)进入加工区的进境货物及载货车辆应递交的单证:进口转关关封或《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加工区专用《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登记本》或《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等;.
(二)进入加工区的非报关货物及载货车辆应递交的单证:送货发票或《非报关货物进出区登记本》;
(三)经海关批准由企业指定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的物品(包括: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品;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物品;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物品;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物品)由客车道或人员通道入区时也需递交报备备案清单、货物清单、发票等单证;
(四)由客车道入区的生活消费品、零星物品、价值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报关货物,海关须检查单货是否一致,《非报关登记本》的填写是否规范;
(五)空车进入加工区时也须向卡口口头申报。 [Page]
第十五条 海关对运出加工区货物、物品及载货车辆的管理:
(一)加工区出境货物及载货车辆出区需递交的单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转关的《汽车载货登记簿》、《加工区登记本》或《加工区通行证》等。海关应在卡口检查出境监管货物是否用海关监管车辆或经加工区海关批准的车辆运输;
(二)加工区出区非报关货物需递交单证:送货发票及《非报关货物登记本》;
(三)因质量等问题需退运、退换出区的非报关货物、物品;海关凭非报关登记本上原入区的登记,检查、验放出区;
(四)运往区外处理的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属保税料件产生的须递交加工区管委会和环保部门批件。非保税料件产生的,海关凭管委会的出区审批单与《非报关登记本》核放;
(五)出区空车通过加工区卡口时,须口头申报。海关应注意检查有无利用空车匿藏夹带货物出区的情况;
(六)需运往区外进行委托加工、维修、展览的,按海关相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第十六条 因基础建设需要,进出加工区的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单位可事先报加工区海关实施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章 对进出加工区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进出加工区的工作人员应佩带管委会核发的进出区通行证,由人员通道进出加工区;非加工区人员进出加工区应佩带管委会核发的临时进出区通行证。
人员通行证分四种:
(一)红色通行证为驻区行政机关领导和企业领导层人员使用;
(二)绿色通行证为企业员工使用;
(三)黄色通行证为区内建筑施工员工使用;
(四)白色通行证为临时进出区人员使用。
第十八条 海关依法可根据情报对进出区有走私嫌疑的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海关卡口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有关进出加工区卡口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的验放手续。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放行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进出加工区卡口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人员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加工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海关总署相关规章依法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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