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如何处理?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放行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交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