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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冲刺班第14讲讲义第八节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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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八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含义
   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办结海关手续前,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应在其提供了与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常情况下可使用海关事务担保(9种情况p142)
  ①归类或估价不明确
  ②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③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
  ④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⑤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ATA单证货物)
  ⑥将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
  ⑦进口保税货物
  ⑧有违法嫌疑,但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予以放行货物的
  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特殊情况下担保的适用(5种情况p143)
 ①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②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或者申请放行有侵权专利嫌疑的进出口货物
 ③经过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
 ④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3、不得进行担保的(2种情况p143)
 ①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②法律规定不能够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

(1)人民币及可自由对换的外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单证册)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除上述三项以外的财产和权利)

(四)担保期限

   应当与被担保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或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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