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2008年5月运输企业年审时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规定,2004年3月1日前在海关登记注册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在2008年5月前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海关方可为其办理2008年的年审手续。
请各有关运输企业做好安排,保障所属箱式货车在2008年年审前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相关检验和核发手续请到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办理。
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检验主管人员联系方式:
验船师/验箱师:任宏斌
电话:022-62022888-7211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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