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提运单号: 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编号.
注意:
1.“江海运输”填报“海运提运单号”(B/L No.); 如有分提运单的, 则采用+ “ * ” + “分提运单号”的方式.
2.“航空运输”(05年新)填报“总运单号” + “_”(下划线) + “分运单号”; 无分运单时填总运单号; 总运单号为11位数字, 分运单号为8位数字; 总运单号一般显示在“MAWB”项下/分运单号一般显示在空运单的右上角.(P260—261)
3. 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
(九) 收/发货单位: 进/出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单位(包括自行或委托进口的单位) / 在境内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或委托出口的单位).
注意:
1.重点理解“包括自行或委托进口的单位/包括自行或委托出口的单位”的含义.
2.应填写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号”.(如备有编号时, 必须单独填写编号)
3.从“已知信息”中查找.(P261/P267; P263)
(十) 贸易方式: 又称海关监管方式/货物的贸易性质.
注意:
1.“一单一式”
2.应根据实际情况, 并按海关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进行填报.
3.重点掌握“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 “备案号首位”等对应关系表”(P243)中的七种贸易方式简称, 并结合题目加以判断和选择.(P257/P261/P267)
4.可结合“已知信息”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和选择.
(十一) 征免性质: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 减 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注意:
1.按照(P243)表格中与“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填写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2.可先在“已知信息”中判断出“贸易方式”, 再按其对应表格中的栏目填报其“征免性质”. [Page]
(十二) 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仅用于中资企业“进料非对口”的贸易方式并按照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例填报/出口货物收结外汇的具体方式.
注意:
1.(05年新)“征税比例”栏不再填报.
2.“结汇方式”应按海关<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中文名称或英文缩写或数字代码填写.
(一般应从“M/T” “T/T” “D/D”; “D/P” “D/A”; “L/C”六种付款方式中选择)
3.可从“发票”中查找.
(十三) 许可证号: 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或授权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注意:
1.“一单一号”.
2.一般会在“已知信息”中明确给出.
(十四) 起运国(地区) / 运抵国(地区): 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注意:
1.应填写国家(地区)的中文名称或数字代码.
2.当发生中转时(Via), 可将起/抵国视为“直接买卖国”, 如: 在中转地未发生商业性交易, 则起 / 抵国(地区)不变;
如在中转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 则以中转地作为起 / 抵国(地区)填报.(P253/P257)
3.从“装箱单” “提运单据” “发票”或 “已知信息”中查找.
(十五) 装货港 / 指运港: 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 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注意:
1. 应填报“装货港”和“指运港”中文名称或代码.
2.进口货物在运输中发生中转时,中转港即为装货港(与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无关);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时, 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3.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
(十六) 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 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 出口货物在国内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注意:
1.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的所属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与经营单位代码前五位的含义相同)填写.(P261)
2.一般可从“已知信息”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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