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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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口机动车辆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对车辆实施新的登记办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150号)和海关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机动车辆规范车辆品牌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函[2001]508号)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车辆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一栏填报时应包括:“车辆品牌+以毫升为单位的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小轿车、越野车等)”,其中“车辆品牌”项必须严格按照《进口汽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登记信息代码表》中“签注名称”一栏要求进行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规格型号”一栏可以填写其他需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信息,如车辆型号(如奥迪A6的A6)或“柴油型”和“汽油型” 等信息,且此栏中不得插入空格或其他字符,不填写车辆的英文名称。
例:进口商品编码为87032314.11的排气量为1.8L的日产阳光小轿车,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一栏填报“阳光1800cc小轿车”,在“规格型号”一栏填报“汽油型”,不需在商品名称中注明“日产”等字样。
二、对进口的汽车底盘,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一栏亦应严格按照《进口汽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登记信息代码表》中“签注名称”一栏要求向海关进行填报,其中不得插入空格或其他字符。例如:进口三菱混凝土搅拌车底盘应在报关单“商品名称”一栏填报为“三菱混凝土搅拌车底盘”。
三、由于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签注表”进行调整,因此对进口未列入“签注表”的属法检商品的车辆,企业申报的车辆品牌应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上签注的商品名称为准;对进口未列入“签注表”的属法检商品的车辆底盘、特种车以及其他品牌的车辆,企业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栏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填报格式如实向海关进行填报,但不得与“签注表”中已有的名称重复。对“签注表”与《入境货物通关单》上签注的商品名称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照《入境货物通关单》上签注的商品名称向海关进行申报。
四、对经海关总署批准进口的旧车辆向海关进行申报时,除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商品名称”一栏外,还应在“商品名称”中注明“旧”字,不得填写为“二手”或其他字样。
五、对于以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向海关进行申报,且尚未于该日之前办结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手续的,企业应向进口地主管海关提出更改报关单电子数据申请,并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进行填报。
六、《进口汽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登记信息代码表》在上海海关网站的“下载中心”档目中予以公布(网址:www.shcus.gov.cn),并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整适时进行更新。
对不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进口车辆,自2002年1月1日起,海关不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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