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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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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向海关备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关对报关企业的管理,规范报关专用章的使用,维护报关服务秩序,现将报关企业更换报关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使用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二、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的样式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专用章”字样以及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

三、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备案

已在广州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刻制新的报关专用章并向拟服务地海关备案。2006年1月1日起,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海关各业务现场报关时应使用新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未按要求刻制并向海关备案的,海关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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