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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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一)含义
进出口黄金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二)主管部门及管理方式
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的管理机关,具体规定为: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批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实施出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2)报关规范
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实施进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Page]
八、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
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
为便于对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颁布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并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列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的出口统一实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是我国限制出口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出口列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范围的商品。
2.《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相关出口管制法规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以及为防扩散出口管制目的国家实施临时管制的物项和技术清单。如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出口管制法规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不一致时,以相关出口管制法规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为准。
(二)报关规范
1.对出口列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出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未向海关出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口经营者负责。
2.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2月底,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提示的许可证有效期换发相应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4.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
5.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不得修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重新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Page]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一)办理程序
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称《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入境货物通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管制证件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进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进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1)适用范围
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入境管理的商品;
②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入的货物;
③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④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⑤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⑥入境货物运输设备;
⑦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范围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2.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出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出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1)适用范围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的货物;
②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范围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出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Page]
十、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1.概述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我国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音像制品实行进口许可管制。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音像制品进口规划,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确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报文化部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母盘)或者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手续,海关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音像制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l.概述
“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和原外经贸部,根据《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联合制定了《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发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对首次进口化学品和进出口有毒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准许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2,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是我国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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