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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的退补:
几个期限的问题:
1) 退税的期限--1年内向海关申请,逾期的海关不受理。
2) 因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少征漏征,3年内海关可以追征。
3) 非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少征漏征,1年内海关予以追征。
4)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转让的补税应按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率并按使用年限折旧。
5) 由于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的差错需补征税款的,按原进口日的税率补税。
6) 溢卸、误卸货物按原进口之日补税。
7) 保税性质的进口料件,应按海关批准转内销的当天的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应该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
8)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应按转为正式进口之日的税率征税。
9) 海关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按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率补税。
10) 未经批准擅自转内销的加工料件或暂时进口货物擅自处理的,按海关查获之日的 税率补税。
第七章 报关单的填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的基本要求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地位 《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就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必要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运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因此,申报人对报关单所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
1)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 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 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
5) 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报关单所列各栏要逐项详细填写,内容无误;要求尽可能打字填报,如用笔写,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6) 为实行报关自动化的需要,申报单位除填写报关单上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填上有关项目的代码。
7) 电脑预录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完全一致。报关员应认真核对,防止录错,一旦发现有异,应及时提请录入人员重新录入。
8) 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来填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对原来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更改,更改内容必须清楚,一般情况下,错什么,改什么;但是,如果更改的内容涉及到货物件数的变化,则除应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更改外,与件数有关的项目,如货物的数量、重量、金额等也应作相应的更改;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两种以上的不同货物,更正单上应具体列明是那些货物作了更改。
9) 对于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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