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2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07〕0003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 号 | 名 称 | 规 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 注 | |
1 | 象牙制品 | 件 | 1 | ||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收缴清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收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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