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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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实施。
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海关监管,促进重点企业及大型高科技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协调员制度,是指深圳海关委任客户协调员,以轮换驻厂式管理等方式,与联络员、联系人协调配合,解决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对企业实行专门化服务和个性化管理的海关监管制度。
客户协调员,是指深圳海关委任的为企业提供专门化服务,对企业实行个性化管理的海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是指深圳海关各业务职能部门及隶属关(处)为配合客户协调员开展工作选定的海关工作人员。
联系人,是企业指定并经海关备案的专职与客户协调员、联络员联系配合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深圳海关对下列企业实施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
(一)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
(二)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其他经深圳海关决定实行客户协调员制度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经深圳海关同意实施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的,由深圳海关颁发本年度《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证书。
第五条 客户协调员设立专线电话,保持与企业沟通联系,24小时不间断为企业提供协调服务。
第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行风险管理,客户协调员根据海关各业务部门对企业的守法评估,对企业实施个性化动态监管。[Page]
第二章 客户协调员制度实施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是客户协调员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客户协调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业务职能部门、隶属关(处)是客户协调员制度的配合实施部门。
第八条 企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客户协调员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评定实行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客户协调员的选定、考核、管理以及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和联系人的培训;
(四)负责协调海关各业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对企业个性化动态监管方案;
(五)负责定期向海关各业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企业守法经营状况;
(六)负责研究制定客户协调员对企业的外勤监管工作方案;
(七)负责企业档案库的管理;
(八)负责客户协调员制度的其他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深圳海关各业务职能部门、隶属关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络员的选定、考核和管理;
(二)协助企业管理处对企业进行核查;
(三)负责向企业管理处及时通报本单位的最新管理措施、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本单位掌握的企业异常监管信息;
(四)负责客户协调员制度的其他配合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客户协调人员和职责
第十条 客户协调员在深圳海关关区范围内选调,实行委任轮换制度。
客户协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沟通协调能力。 [Page]
第十一条 客户协调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二)为企业提供海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三)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合理有效的动态监管建议;
(四)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对企业的规范管理目标,引导企业规范管理;
(五)负责对企业的日常外勤监管工作;
(六)负责需要客户协调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二)配合客户协调员开展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本企业配合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开展工作;
(二)如实反映企业的通关疑难问题,并及时反馈协调处理效果;
(三)根据海关要求向客户协调员、联络员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
(四)向海关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五)根据海关监管需求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配合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开展对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客户协调员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 驻厂式管理
第十四条 客户协调员实行专人专组,双人作业制,每周至少轮换驻厂一次。
第十五条 客户协调员驻厂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现场协调解决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二)听取企业的合理需求,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三)通过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估企业守法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便捷监管措施建议;
(四)根据海关管理工作需要,约见企业负责人;
(五)针对海关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和规范管理;
(六)应企业邀请,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会议,提供海关业务指导;
(七)负责对企业的外勤监管业务;
(八)开展其他工作事项。[Page]
第十六条 客户协调员应当做好轮换驻厂式管理的工作日志,定期向企业管理处报送对企业的评估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客户协调员设立专门的工作间,并向客户协调员开放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节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协调员反映通关疑难问题。但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
第十九条 客户协调员对企业反映的通关疑难问题应当建立服务登记档案,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处理时间、问题内容、处理部门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客户协调员应当就企业反映的通关疑难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请企业管理处召集联席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问题,客户协调员应当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解决建议,供关长、职能部门和隶属关处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客户协调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对海关暂时无法解决的通关疑难问题,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接受监督,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二)故意刁难、无故拖延解决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三)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给企业生产经营或海关监管造成损害;
(四)违反“海关人员六项禁令”和“深圳海关六不准”;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客户协调员与企业、企业负责人或联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客户协调员、联络员有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可以向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或咨询投诉中心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不适合客户协调员和联络员工作的,予以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 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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