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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捐赠物资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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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是指: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按规定负责审批并进行后续管理。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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