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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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出口税收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再对出口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我关决定停止纺织品出口先放后税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3月1日起停止使用加盖“仅限纺织品出口征税用”专用印章的《进出口货物先放后税凭证》(下称凭证)以及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东莞市虎门镇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东莞市石龙镇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东莞市城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增城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出具的纺织品出口“先放后税”专用保函。
二、已办理凭证的企业完成所有纺织品出口税单核销手续后,持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退还担保金报告及凭证原件,到关税处业务大厅办理凭证取消及退还担保金手续(联系电话:020-82130298);来料加工企业向其总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停止担保业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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