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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四章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二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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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

(原文):
(
)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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