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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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郑关缉告字〔2007〕9号
郑州盛进工艺品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05年7月6日,你公司在我关备案申领C46015300086号加工贸易手册,该手册经展期后到期时间为2006年12月18日。2005年7月12日,你公司保税进口该手册项下化纤发丝2200千克,应出口假发(发套)18300个。你公司经营上述保税货物加工业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核销手续。
该案案值171257元,涉税49279元。
以上事实有进料加工手册及备案材料、进出口报关单证、查问笔录、企业情况报告、海关加贸处说明、计税证明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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