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二
1、 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 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三、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 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四、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品)目。
五、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 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 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六、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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