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2005年第3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泛珠三角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边角料价格参数,经研究,我关决定调整本关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计税参考价格(以下简称计税参考价格,详见附件),自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海关将以此确定完税价格。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