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海关公告[2001]21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我关研究制定了《上海海关关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海关关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上海海关关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车辆、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是: 
企业,是指依据本实施细则经海关注册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 
车辆,是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依据本实施细则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厢式货车、集装箱拖头车、散装货车和其他特种车辆。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条 海关对企业、车辆、驾驶员实行卫星定位管理的,企业、驾驶员应确保有关设施完好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 上海海关监管处为管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受具有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的企业及车辆注册登记的申请、审批、资格年审和组织人员培训。 
上海海关关区内各现场海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车辆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申报、对货物的装卸作业实施监管、必要时对货物实施查验、对发生走私违规的情事实施处罚。[Page]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定地址在上海市; 
(二)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金融机构提供的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函; 
(四)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六)企业需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车辆总数在20辆以上(含20辆),或厢式货车10辆以上(含10辆),但经营特种运输业务的除外; 
(七)企业需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与所申请的车辆之比不低于1.2:1。 
第六条 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交);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生产企业自备车免交); 
(五)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提交本条(二)、(三)、(五)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必须为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四)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 
(五)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中所涉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条海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检验、审核相关文件,并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以下简称《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薄》)。 
《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每车只发一证,固定专车使用。  [Page]
第十一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驾驶员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二)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三)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中所涉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合格的驾驶员,参加上海海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持有《资格证》的驾驶员,在《资格证》有效期内可驾驶其所属企业在海关注册的任一车辆。 

第三章 年审、变更 

第十四条 除另有通知外,海关于每年三月至五月对企业、车辆、驾驶员进行年审。企业办理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年审手续时,应向上海海关监管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驾驶员守法经营情况、运营情况等); 
(二)《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 
(三)《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资格证》(原件); 
(四)《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此项); 
(六)《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担保期限已满或不足一年的,需重新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通过海关年审的,可予以延期一年。未经或未通过海关年审的上述证、簿不再有效。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资格证》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上海海关监管处申请换发新证、簿。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资格证》损毁、遗失或被盗的,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原件作废的登报声明; 
(三)被盗的证、簿,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  [Page]
(四)车辆、所载货物核销情况报告; 
(五)原车辆照片1张(不换《汽车载货登记簿》的免交); 
(六)原驾驶员照片1张(不换《资格证》的免交)。海关自企业登报声明之日起三个月后补发新证、簿。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将海关核发的证、簿交回上海海关监管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须事先征得海关同意)等,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有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等变更事项,应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材料到上海海关监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需承运在上海海关关区范围内转运的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在上海海关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