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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自带加工贸易项下毛坯钻石进出口操作规范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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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六部委联合下发的2002年132号公告、署法函[2002]167号、署税发[2002]119号文的精神,结合本关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的毛坯钻石是指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切割或仅仅部分抛光,归入协调编码制度710210、710221、710231的钻石。

二、本规范适用于通过旅检渠道由旅客自带进出口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毛坯钻石。一般贸易进出口及加工贸易内销的毛坯钻石统一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进口报关操作

(一) 进口流程

企业——— →主管地海关——→进境口岸——→商检——→主管地海关报关

出通关单

(二)规范要求

1、企业在货物进口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通过旅检渠道自带进口毛坯钻石,如实填写《拱北海关自带进口加工贸易毛坯钻石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二联,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主管地海关根据企业合同实际情况或上次自带货物进口报关情况进行科长审批,加盖单证专用章,制作关封由企业交进境口岸行李物品监管现场。

3、行李物品监管现场验核关封、《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及毛坯钻石的外包装,在《审批表》上批注,加盖单证专用章,留存第二联,第一联交企业报关后再交回主管地海关。

4、企业在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带齐有关单证,在进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主管地海关通关部门应审核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与《审批表》所列项目及报关单申报项目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以《入境货物通关单》数据为准接受申报,并在《审批表》签注报关情况,加盖验讫章后交企业。主管地海关凭已加盖验讫章的《审批表》审核企业下一次申请自带进口手续。

5、对经行李物品监管现场验核属外包装破损的,有行李物品监管现场直接将货物退运出境;对经检验检疫部门核查属品质不合格或重量不符原因需退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监管现场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或《重量检验证书》验放,企业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同时需办理直接退运审批手续,主管地海关部门凭上述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验放。

6、没有《入境货物通关单》的一律不得接受申报。

7、如企业搭乘尾班船带进的毛坯钻石需退运出境时,进境口岸行李物品监管部门应用转关运输的方式着其从陆路口岸出境,海关不对货物作留存保管。

四、出口报关操作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的毛坯钻石出口时,企业可凭《出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到口岸海关或主管地海关报关。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需从旅检渠道自带出境的,由申报海关制作关封交企业带到行李物品监管现场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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