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对;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作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声誉和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内的生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护我国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该目录所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Page]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四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洼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品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其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Page]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出口单位将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外汇核销单管理的方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出口外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收汇核销。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货物收汇管理均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核销。[Page]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2001年底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的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有关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一)反倾销措施
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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