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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7年第22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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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的有关规定,“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以及“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我关决定于近期开展报关员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延续手续。

    一、办理范围

    凡在北京关区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卡且报关有效期将于2007年12月31日前届满,需继续从事报关业务的,均应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延续手续。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需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

    二、办理时间

    2007年10月10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30)

    三、办理地点

    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东四环南路甲一号朝阳口岸院内海关报关大厅五号窗口)。

    四、所需材料

    (一)《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二)《报关员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六)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延续手续申请时,申请人均须提供所需材料正本交海关验核;所需复印件,均应加盖报关单位公章(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相关表格可从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企业管理”栏目下载(网址:http://beijing.customs.gov.cn/default.aspx)。

    (二)报关员本人不能直接递交延续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必须由申请人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办理内容、法律事项、时效等问题并由申请人签章(字)确认。

    (三)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四)自本公告发布起,各报关单位报关员应做好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延续准备工作,注意报关有效届满日期,以免延误报关工作。

    联系电话:67606023

    联系人:胡亮、郝建山、黄秋萍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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