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海关批准允许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录入“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海关审结之日起3日内现场交单。在次月10日,对一个月以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④特殊货物,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4)申报日期:(重要考点)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①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重要考点 )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①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纸质报关单,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计征起始日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并经海关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③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仓储费,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千分之0.5征收。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元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自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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