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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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
(1)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2)权利人或发货人查看货物。
(3)收发货人的担保。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为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向海关
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3.放行扣留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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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扣留货物的具体情况:
(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
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
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
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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