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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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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署财发[2006]19号)要求,从2006年3月1日起,原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由我关向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证录入打印费”,收费标准由15元/份下调至10元/份。

     另据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要求,我关须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一[1991]72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规定,在企业申领有关货物进(出)口证明材料时,向企业收取“签证费”,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份,收费时间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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