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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笔记精华版第三章第三节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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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第三讲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除前节讲到的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之外,与报关有关的还有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这些管理制度都是相互独立的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的对外贸易进行着管理,它们构成了我国的贸易管制制度的整体。 
这几种贸易管制制度的相互独立性主要表现出口货物和技术可能同时受到几种贸易制度的管制。 
一、 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上面概念中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包含有很多的含义,它包括了需要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进出口国家限制的商品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等)
     (这里说的个人必须是进行了工商登记的,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企业,在工商管理的范畴内不属于企业法人)         
      现在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权采取的是备案登记制。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先取得经营对外贸易的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以往采取过审批制、登记核准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因此无法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这就是代理进出口,它和代理报关是不同的概念。所谓经范围内是指工商营业执照中批准的经营范围有代理进出口某类货物的权利。比如一般生产性企业只能进出口本企业自用或自产的商品,没有被批准经营国营贸易货物的外贸公司不能代理进出口国营贸易货物等。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具体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体现在国家所允许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上。不能跨范围经营。
     国营贸易是国家通过对进出口经营范围的管理,使国家能够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管理。国家公布有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主要包括粮、棉、油、原油等)和允许经营的国营贸易企业名录。非企业目录内的企业不得经营货物目录内的货物进出口。但可以委托有国营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或企业(委托人),所说非商业因素主要是指价格、品质、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以外的因素。比如国营贸易企业因为委托人是私营企业或者合资企业而拒绝代理进出口是不可以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其目的主要是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和保护我国的利益不受损害。它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主要是法定检验,凡列入《法定商检目录》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在办理通关手续前,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商品检验。另外还有法定检验以外的检验,它是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委托所实施的检验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的监督管理,如合同检验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由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组成,
1.商品检验的内容主要有: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要求检验。 
           商品检验的种类: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有机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等。 
    3.国境卫生监督  [Page]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出口货物收汇和进口货物付汇是对外贸易过程中一个简单的常识,但我国对进出口货物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境内单位进口货物应该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与海关监管密切相关,他不仅关系到售汇、用汇问题,办理收、付汇的手续问题,也关系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问题和海关与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出口单位将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先后颁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外汇核销单管理的方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出口外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报关单位在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海关放行运输出境后,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签发由海关签注盖章的“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单”和海关打印的“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证明联。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以及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办理收汇核销手续。这个核销手续就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核对实际出口的情况(根据海关对“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的签章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和实际收汇情况(依据是银行出局的收汇凭证)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就核销通过。不相符,外汇管理局就会要企业说明情况或进行处罚。向外汇管局申领的“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外汇管理局都有备案,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不能核销,外汇管理局将不发给新的“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没有“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海关不接受企业的出口报关,企业就不能够出口货物,从而达到管制的目的。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收汇管理均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报关单位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签发经海关签注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和海关打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证明联。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四、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其基本目的是要限制外国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恶意竞争和不公平竞争,防止我国经济和市场受到损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倾销是指一国的商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挤入另一国市场,使进口国的市场受到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使某项相关的工业受到严重的损害,这就构成了倾销。则进口国可以对该项商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补贴是指一国商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接受了来自政府的、行业组织的、垄断组织的补贴,使该商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销售到另一国市场,使进口国的市场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就构成了征收反补贴说的条件。则进口国就可以对该项商品征收不超过补贴额的反补贴税。但是,世界各国为了鼓励出口而对本国的出口产品实行的退还国内税的措施,不是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措施在适用的条件、具体的对象、实施的形式和实施期限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实施的措施上都有临时措施和最终措施,临时措施是为了防止在调查和磋商期间国内的产业和市场继续受到损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在调查和磋商期间有关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担保,缴纳保证金,直到最终调查结果并予以公布,海关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措施事实期限不超过4个月,可以延长至9个月。
  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要由商务部提出建议,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采取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做出决定并公告。 
2.最终反倾销措施: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加征反倾销税。 
 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要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反补贴措施] 
    只是补贴和反补贴的概念和倾销和反倾销不同,措施基本相似。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四个月。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纯粹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采取增加关税的形式。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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