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3号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31号)规定,天津海关重新制定《天津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天津海关依本规程制定并对外发布的规范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天津海关公告。不涉及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天津海关公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天津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限于下列情形
(一)天津海关关区特有的情况。
(二)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天津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海关的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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