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断题]题目:原材料属于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超过3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 ) |
| 答案: × |
| 解析: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且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FOB价的比例不超过5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
| [单选题]题目: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含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产品,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取得其核发的( ),进出口单位凭此向海关报验。 |
| 选项: A:《特准进出口证明书》 B:《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 C:《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D:《特定产品进出口证明书》 |
| 正确选项:C |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此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链接】《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动植物物种的进口。《非物种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
| [判断题]题目:报关单上“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的填写内容应包括中文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的英文名称和品牌,这几者缺一不可。( ) |
| 答案: × |
| 解析: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填写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具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填写规范的中文名称,必要时可加注原文。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对于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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