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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6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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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条例》和《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州海关的实际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海关对与在本关区进出境的货物有关、受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为权利人)请求广州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在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后,向广州海关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请求海关采取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保护措施。 

广州海关法规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根据《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三、广州海关所辖的隶属海关、办事处(以下简称关、处) 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2日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单》(详见附件),并提交合法拥有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有关单证。 

四、经审查有关货物排除侵权嫌疑的,海关予以放行;经审查有关货物涉嫌侵权的,海关予以立案,并扣留有关货物。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海关制作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并立即书面告知权利人扣货的有关情况。 

五、权利人应在收到扣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有关关、处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权利人事先未向广州海关法规处提交书面申请的,还应当在收到扣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选择下列方式向法规处书面回复:
    (一)提交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
    (二)书面声明放弃请求广州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
    (三)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
    对权利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交纳相应担保金或按照以上方式书面回复的,海关可以放行货物。

六、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不构成侵权的,应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关、处提出书面异议并阐明理由。收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海关将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扣货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权利人有权将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通知有关关、处调查部门和广州海关法规处。 

八、收发货人已提出异议并请求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有关关、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两倍的担保金。海关经审查符合放行条件的,可以放行有关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接受收发货人提出的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一)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提交担保金的;
  (二)被扣留的货物同时具有其他违法性质的;  
  (三)人民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 
  (四)不符合其他放行的条件的。  [Page]

九、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确定为侵权货物的,海关依法将被扣货物予以没收,对收发货人处以进出口货物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十、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放行货物: 
   (一)权利人在扣货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权利人虽已将侵权争议提请上述部门解决,但在收发货人提出异议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书面通知有关关、处调查部门和广州海关法规处并提交随附文件的;  
   (三)权利人虽已将侵权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未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
   (四)经有关关、处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后排除侵权嫌疑的; 
   (五)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排除侵权嫌疑的; 
   (六)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或者放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 

十一、对于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关关、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货物的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
  (二)货物的侵权特征能够消除并且尚具利用价值的,消除侵权特征后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依法拍卖给非侵权人自用;
  (三)前二项以外的其他侵权货物,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收发货人对有关关、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及担保金的扣缴、退还等事宜,由有关关、处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法》、《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依照《海关法》、《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广州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将严格履行保守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在广州海关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十六、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海关将给予奖励,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并自2002年6月13 日起施行。 
     
(广州海关关印)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部门:广州海关法规处 
联系电话:81103395;81103369 
地址:广州市沙面五街2号 
邮编:5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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