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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标记唛码及备注

发表时间:2010/8/27 0:00:00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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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记唛码及备注(重点栏目) 
 本栏目上部用于添制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报关必备的合同、发票、箱单等;
 5、出口应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编号;
 6、除联网核销的试点主管海关所批手册,本栏可录一本以上的异地手册号中的其余号;
 7、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如部委函件、特批、接收函等。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具体填报方法为:在一对“< >”内以“协”字开头,依次填入该份报关单内企业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申报商品项号,各商品项号之间以“,”隔开;如果商品项号是连续的,则填报“起始商品项号”+“-”+“终止商品项号”例如:某份报关单的第2、5、16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2,5,16>”;某份报关单的第4、9、10、11、12、17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4,9~12,17>”。上述尖括号(< >)、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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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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