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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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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64号公告,从2006年1月1日起,海关将执行新调整的税则税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商品编码与新调整税号不一致的,海关可先按新调整税号接受报关,但企业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变更手册备案。

二、涉及征免税证明商品编码与新调整税号不一致的,企业报关前需先到原签发部门换领新的征免税证明方可报关。

三、涉及许可证件商品编码与新调整税号不一致的,海关按新调整税号接受报关,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可继续使用。

四、原汕头海关2005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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