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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7年第15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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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5号

 

    2007年2月14日,我关在对一件来自中国香港的邮件(邮件号EE 735 912 568 HK;寄件人:新狙击手模型公司,地址:港九龙旺角广场华街一卡仁安大厦地下9号铺;收件人:李利,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郭庄西巷2号)进行查验时,发现该邮件内装仿真枪零件十二件,仿真弹夹四个。上述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考试科目

序号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仿真枪零件

 

壹拾贰件

 

2

仿真弹夹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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