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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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