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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五十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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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
前言
(2006/4/15齐老师校对后的稿子)
国际贸易实务可分广狭两义,广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包含国际货物买卖、加工贸易、技术贸易、租赁贸易和劳务输出等,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则专指国际货物买卖业务而言。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具有涉外活动实践性很强的特点,并且是一门综合性应用科学。本书研究的对象是指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即以我国进出口业务为对象,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对各个业务环节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进行介绍,阐述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各种贸易方式。
国际货物的买卖业务,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各有关国家的法律,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和公约,以及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合同、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关系,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可归纳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来处理;在合同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组英文短语或缩写字母来明确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交货地点、责任承担、风险划分、手续承办等界限,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可以简化贸易磋商的过程,缩短交易磋商时间,提高买卖双方的经济效益。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减少国际贸易纠纷,提高买卖双方的经济效益,在多年的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了贸易术语。最初贸易术语没有统一的解释,后经国际组织编撰和解释,并为较多国家法律、工商界认可,才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早在十九世纪初期,国际贸易中已经使用贸易术语。经过长期实践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亦是逐渐定型下来的。为了消除不同国家关于贸易术语在解释方面的分歧,国际上某些商业团体、学术机构试图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于是根据公认的习惯做法和解释,分别制订了一些相关的贸易术语的通用规则。这些规则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工商团体和企业所接受,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其中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下列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l932),对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作了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解释了EX、FOB、FAS、C&F、CIF和Ex Dock六种贸易术语。它的FOB有六个变种,使用范围包括内陆和港口,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分歧,使用时要特别注意。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将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按照不同性质、不同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程度,将贸易术语划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
E组(启运组):
EXW,EX Work(……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装运组,主运费未付):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装运组,主运费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shipment),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总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2000年通则》是内容包括最多、应用最广泛、影响最大的一种贸易术语的解释惯例。 [Page]
第二节  老三种贸易术语
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种。前三种术语(FOB、CFR、CIF)是传统使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而后三种术语(FCA、CPT、CIP),由于近年来集装箱的广泛使用和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采用,也被人们所逐渐接受并开始广泛采用。
所以熟悉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外贸工作者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FOB术语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也就是水上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按照《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 卖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担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Page]
3、采用FOB术语需要注意的事项
(1). 装上船(ON BOARD)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Essence)。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货点(Point of delivery)为“船舷”。
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2000年通则》作为惯例,它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允许买卖双方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对该规则的任何规定作必要的改变。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这就是说,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 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有个船货衔接的问题。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因货未备妥不能及时装运,这时卖方就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age)”。
反之,如果买方延迟派船(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则由此而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需由买方负责。
因此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对船货衔接事项,除了在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外,在订约后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
在按FOB术语订约的情况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可以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诸如货运和装船的手续费、海运费等,若订不到舱位造成逾期出运,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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