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废物进口管理
★管理范围
★办理程序
★报关规范
(一)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2009年大纲新增内容,要求为“熟悉、掌握”)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取消了2008年教材第67页第2项的规定)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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