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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24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07〕0006号)。现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象牙制品
贰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收缴清单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