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北京海关公告2007年第24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考试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24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07〕0006号)。现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象牙制品

 

贰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收缴清单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各地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江苏河北
山西吉林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内蒙古
河南湖南甘肃广东湖北海南四川云南
贵州广西陕西西藏宁夏新疆青海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