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北京海关公告2007年第20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20号

 

    根据海关总署《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339号)的要求,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缴款人应在海关业务部门签批结案退还之日起60天内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缴款人超过60天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将进行对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缴款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海关视为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现我关下属首都机场海关对该关已征收的保证金进行了清理,请尚未办理已征收保证金退款手续的缴款单位(详见附件)到首都机场海关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办理退款手续的截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90日。逾期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将按规定将相关款项上缴国库。

    联系人:陈丽辉;联系电话:65395709

    特此公告。

    附件:首都机场海关已结案、未退款保证金清单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