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20号
根据海关总署《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339号)的要求,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缴款人应在海关业务部门签批结案退还之日起60天内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缴款人超过60天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将进行对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缴款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海关视为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现我关下属首都机场海关对该关已征收的保证金进行了清理,请尚未办理已征收保证金退款手续的缴款单位(详见附件)到首都机场海关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办理退款手续的截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90日。逾期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将按规定将相关款项上缴国库。
联系人:陈丽辉;联系电话:65395709
特此公告。
附件:首都机场海关已结案、未退款保证金清单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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