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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高频考点:营改增的纳税人

发表时间:2015/1/7 11:57: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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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按照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比,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提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规则不一致。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归纳】基本行为界定——有偿性、营业性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提示】本规定打破了应税服务的“有偿”规定,但依然坚持“营业性”的要求。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改增的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提示】从概念上看,纳税人不等同于企业。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不等同于两个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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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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