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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2)

发表时间:2012/7/24 14:24: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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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所有权

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实施上,则由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使: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所有权有最广泛的

客体,具体包括:(1)城市土地、矿裁、水流、海域;(2)无线电频谱资源;(3)国防资产;(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象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财产有的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如(1)至(3)项中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除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例如,集体组织可以享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但不包括地下的矿产资源,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集体组织自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个人行使。《物权法》将集体所有区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集体财产的很多处分,需要有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也受到法律保护。另外,企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三、业主的逵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种权利构成。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种权利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不得分离。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传统的共有制度,其本质属性仍是单独所有,共有部分及成员权部分均是为单独所有服务的。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其权利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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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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