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发表时间:2015/1/20 10:37: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

即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即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编辑推荐: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考点模拟练习:所得税


(责任编辑:gx)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