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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九章(3)

发表时间:2012/7/24 14:51: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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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考察当事人间是否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哭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设立或者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可以根据其效力层次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已经在第一章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部分作过详细分析,此处不赘。此部分专门探讨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法律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避免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合同效力待定而受损,特别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处分权人诃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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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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