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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税收优惠(2)

发表时间:2015/1/12 9:33: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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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类高新技术企业条件:5条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100人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80人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

1、“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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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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