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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六章知识点:第六节

发表时间:2014/12/5 10:35: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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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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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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