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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
1.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
2.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担责任。
3.监护人的责任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新增)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宣告死亡的效力
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①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②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
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宣告死亡的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①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
②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③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
④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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