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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实务考点:保管合同

发表时间:2014/5/3 14:48: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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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保管合同

1、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解释:据此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2、可替代物保管,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并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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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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